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修订)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21-03-07阅读:8120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学院良好形象,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不包括外事接待)外事接待按财政部颁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接待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私客公待、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实行接待工作要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对口接待,分工负责。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按以下规定进行接待:

(一)学院接待范围

1.来学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及部门相关人员;

2.学院邀请的专家、学者等;

3.兄弟院校、相关单位的领导;

(二)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职能部门

1.本部门邀请来校讲学、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等;

2.与本部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

(三)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活动不予接待(同城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需由校级或同级办公室出具方才有效,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接待公函但又必须接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后须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接待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由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接待由学院办公室提前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审批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若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特殊情况需接待,由部门提前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审批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接待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公务接待应严格实行事前审批(特殊情况应先报告,事后2日内履行手续),并严格按照学院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和清单制度执行,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菜单(或住宿明细单)及费用发票等内容。接待规格与标准列入审批内容。公务接待前须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审批表》按程序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接待;公务接待完后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工作清单》,按照程序报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待费按审批的支出总额进行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八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接待对象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福,不安排师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数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随行车辆,校内活动应选择步行方式。

第十一条 接待过程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接待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接待的出行活动安全应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进行。产生的费用由接待部门承担。无独立经费的院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核销。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和开支范围报销费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馈赠礼品原则上只赠送学校简介、书籍、报告或其它具有较高精神旨趣,有助于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的宣传品,如有特殊需要,须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接待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自助餐要注意节俭,除重要商务活动等规定允许以外,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安排参观校园,承办部门应注意保持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宾客如需安排实地参观时,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安排接待人员并作现场讲解,原则上不安排景点参观。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酒店或者学院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来宾需要住宿的,原则上只协助来宾联系住宿,并带领来宾前往,住宿费由来宾自理。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核销程序进行核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表、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菜单、刷卡小票。未经正常审批的公务接待,不予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核销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费用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处规定审核报账。

(二)报账手续根据学院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附件:1.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审批表

      2.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