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深化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更好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2010年4月14日院长办公会批准,决定对《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留级:(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留级处理)
1.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5科以上(含5科)不及格;
2.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3科以上(含3科)不及格,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
3.学生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累计70--80学时以内的(不含80学时);
4.学生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累计80学时以上的(含80学时),按《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十条的第五款处理。
二、学生留级后不办理留级手续且不服从学院留级决定不愿意留级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留级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级同专业班级上课,并随班考核。
四、留级后成绩不合格者,应继续留级。连续留级二次仍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五、学生留级后出现无所学专业学制的情况,该生应重修所学专业。
1.重修的学生,原则上随其他班级上课,并随班考核;
2.重修后成绩不合格者,应继续重修;连续二次仍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3.重修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全部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六、留级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全部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七、学生留级决定于学年成绩统计后由教务处提出,教学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