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本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获批准,方视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如不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都要对学生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上课。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十一条 考勤与期末成绩和学生操行分挂钩。所有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必须严格考勤。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旷课时数为50学时以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无故请假,必须请假时,按以下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需班主任证明,报系(分校区)领导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需班主任证明,经系(分校区)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1周以上由班主任证明,经系(分校区)和教务处领导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送学生处备案,病假需附医院或卫生院病情证明。
学生的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确因急病和紧急事故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学生假满后应及时找班主任销假,班主任应及时到系(分校区)和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其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课程可采取个别考试、集体考查、排练演出的方式考核。基础理论课和文化课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我院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录,60分为及格。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该门课程即为合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练习、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规定参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三达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
1、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每学期首次考试之前,由各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勤簿》上的记录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当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含1/3),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门课成绩按“O”分记录,只能参加该课程结业时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录。
2、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补考成绩记为“及格”或“不及格”。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其中第2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参加补考的同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无故缺考者只能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3、课程结束时,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证明、系(部)、分校区领导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学生参加补考,成绩以考试的实际分数记录。
4、申请缓考未准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凡缺考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以“O”分记。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由本人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录。
5、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O”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具体规定参看《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录。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系和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允许转系转专业,具体如下:
1、确有专长(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具体标准由接受系确定)。
2、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在学期末向所在系(校区)提出书面申请,需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由班主任提出意见,转出系(专业)和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报招就办、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系(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应转入同年制同年级,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系上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习。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学。转学者应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的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系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2、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3、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离毕业时间只有一年的(转学者特殊情况除外);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根据自愿原则,可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1、在校第一学期,各门课程考试均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到75分以上的学生;
2、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取得第一专业学历的同时完成第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予第二专业合格证书。
3、凡要求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按教育教学计划学习并参加考核。
4、辅修具体规定参照我院《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第二专业辅修办法》。
第六节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一年后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须在休学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需家长(监护人)签字,由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证明;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4、学生一经办理休学手续后,发生各类问题,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到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服务中心复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来攻读专业编入下一级相应专业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4、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5、休学期间,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需报考,须到我院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学生所在系(校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的学费问题参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协议书》(试行)执行。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不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并且不发给肄业证书。
4、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此类退学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不合格的课程,待一年后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考者或重考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考,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以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学生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我院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荣誉称号”、“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方式根据《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节 学生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退学。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退学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参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的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参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我院招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学院可根据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