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规范我院兼职教师的管理,明确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以及教学工作规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在我院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非我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人员,包括学校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课程的校外行业人员、名师专家,也包括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本院教辅人员、行政人员和校外督导员。
第二条 我院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共同承担。其中,教务处负责核定各教学部门聘请兼职教师的计划,审核兼职教师的任教资格,监控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计算兼职教师的课酬;人事处负责核定各教学部门的编制,与教务处共同审核教师用人计划,组织兼职教师办理聘用手续,管理兼职教师的聘书,审核兼职教师的报酬,协调劳资纠纷;用人部门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负责安排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对兼职教师的教学事务进行日常的、具体的管理,协助教务处、人事处做好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三条 来我院工作的兼职教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长期的专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具有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历,熟悉教学特点,掌握了一定的教学方法。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不聘用全日制在校生来我院兼职。
(四) 身体健康,无不宜担任教师职务的疾病。原则上兼职教师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服从我院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聘用兼职教师的原则
(一) 用人部门编制不足,工作确实需要,且本院专任教师中无法解决的,可聘请兼职教师。
(二) 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外聘教师。
(三) 有新上专业的部门,在该专业未定编、定岗前,根据新开专业课的需要,可以外聘教师。
(四) 兼职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时量,师范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30%,非师范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50%。
(五) 各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时,应优先聘请我院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退休教师及我院的客座、兼职教授,要优先聘请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
(六) 学院内各部门聘用兼职教师应以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为前提,要保证充分发挥在编在岗教师的作用,杜绝滥用兼职教师及浪费学院现有人力资源和经费的现象。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 用人部门如需聘用兼职教师,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下学期的教育教学任务提出下学期的聘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课程需要及我院教师工作量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二) 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用人部门提出具体的招聘条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各用人部门可向教务处、人事处推荐合适人选。
(三) 人事处将应聘者材料交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会同教务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及试讲。
(四) 根据面试和试讲结果,对拟聘用人员由用人部门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审批表》并签署聘用意见,收齐拟聘用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及职称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 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六) 兼职教师应坚持先聘任后使用,用人部门未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同意而使用的兼职人员,教务处和人事处不负责计发报酬,并追究用人部门领导的责任。确因情况特殊需紧急聘用者应在到岗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
(一) 兼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半年)。特殊情况经用人部门和教务处同意后可延长聘期。
(三) 各用人部门在聘请兼职教师时,要向兼职教师说明教学任务的要求和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及酬金标准。
(四) 教务处和各用人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兼职教师的考评,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五) 如兼职教师在教学中没认真履行职责,在教务处组织的教育教学评估中位于全校后10%,或学生反映问题严重并经用人部门和教务处核实者,教务处和用人部门应要求聘用人员限期改进,如无改进应及时解聘并更换。
(六) 兼职教师必须参加相关教研室的教研活动。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 对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教学大纲、校历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进度表。
(二) 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含电子版)。
(三) 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四) 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别人代课,应按规定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报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 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
(六) 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及批改。
(七) 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含出卷、监考、改卷、试卷分析、试卷装订等)。
第八条 编外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 编外兼职教师只享受课时费与考试工作补贴,除此之外不享受学院其他的福利待遇。
(二) 依据兼职教师职称、学历的高低,其课时费标准为:硕士(含在读硕士)、初级职称每课时55元,中级职称每课时65元,副高职称每课时75元,正高职称每课时90元。考试工作补贴与在职教师相同。
(三) 兼职教师的酬金按月发放。各用人部门在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兼职教师上月的工作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每月的第6个工作日前计算好兼职教师的课酬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在每个月的第9个工作日前将兼职教师的报酬报财务处,财务处在每个月的第12个工作日前发放兼职教师的课酬。各部门应严格按上述的时间上报兼职教师的相关数据。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及寒、暑假兼职教师的酬金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发放。
(四) 兼职教师的医疗费用自行负担。
(五) 学院不负责为兼职教师提供住房、住房货币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 本学院在编在岗的行政、教辅人员上课的报酬及待遇按《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执行,在计发校内津贴时一并发放。
第十条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编外兼职教师应按云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由学院及兼职教师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学院统一从兼职教师的报酬中代扣代缴。已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需向人事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聘用期内聘用关系的变更
(一) 因情况变化,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聘用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 聘用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三) 在聘用期内,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聘:
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 被劳动教养、判刑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 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5. 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的;
6. 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的;
7. 因兼职教师的原因造成教学事故的;
8. 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教务处组织的教育教学评估中位于全校后10%;
(四) 在聘用期内,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兼职教师可以辞聘: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部门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兼职教师的身体健康的;
2. 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
3. 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4. 用人部门不履行聘用协议,侵犯兼职教师合法权益的;
(五) 一方要求提前解聘,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三款第2、3项、第四款第1、2、3项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协议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违约的,双方可协商酌情减免违约责任:
(一)用人部门因第十一条第四款解除聘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给予兼职教师经济补偿;
(二) 兼职教师因第十一条第三款第4、5、6、7、8项规定被解聘的,兼职教师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用人部门的招聘和培训费用;
2. 违约金。具体标准为:从解聘之日起,截止到聘用期满之日止,兼职教师每少服务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