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作者:keyanchu 来源: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9-12-27阅读:12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2015)、《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6〕13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校科研经费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高校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教〔2017〕6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财教〔2019〕4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并作为委托单位,承接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国家级、省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基金会和学术团体等的研究项目的科研经费以及学院自主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级别区分项目级别。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获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应当由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获得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 学院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进一步明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及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票据和报销标准的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审批项目经费的报销凭据,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出具经费审计报告,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工作。

(四)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院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八条 学院执行财政部统一颁发的新《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预算、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程序:

科研人员根据科研处下达的经费使用通知,项目负责人先到科研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然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并到各部门分管领导处审批签字,最后至财务分管领导处签字。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票据(发票或收据)审核等财务手续办理科研经费报销。

第十条科研人员需按照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需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技术引进费、编辑印刷出版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

1.设备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2.租赁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仪器、设备、场地、服装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工作调研、采风期间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可以报销。

3.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

4.试验外协费

指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场地、技术、工艺、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的推广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7.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8.差旅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采风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会议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费的核销参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10.编辑、印刷、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的课题研究成果编辑、印刷、出版、多媒体制作、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1.劳务费

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的编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或津贴(国家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人员除外)。具体有:临时工工资(含毕业生科研助理)、毕业生助研津贴。

劳务费的支出应严格按《云南省省级财政厅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12.专家咨询费

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支出应严格按《云南省省级财政厅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和《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专家讲座及评审费管理办法》执行。注:一个课题支付同一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两次。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以网络组织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二)间接费用

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标准按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实施意见》(〔2017〕 9号文)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财教〔2019〕48号文)执行。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院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院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项目预算和报销,科研处按结项程序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将科研经费报销凭据上传至科研管理平台,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未结账的,由学院科研处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第六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统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相关的财经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预算内开支,实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的报账程序。监察审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向合作单位划拨科研经费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项目合作协议的规定以及项目进度,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合作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为营业执照),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划拔。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支报账程序遵从《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当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时,各部门和项目组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学院有权停止或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的。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

(三)对学院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的。

第二十四条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出现的违反国家和学院财经纪律与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