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循“三年打基础,四年有发展,五年上个新台阶”的学院发展构想,根据《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制定《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现发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4年3月12日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严禁在校学生酗酒。若因酗酒出现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打架斗殴;
(二)破坏公物。
第二条 严禁鼓动他人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在校园内滋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对违纪者,将依据《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 严禁在校学生晚归。晚归学生一律实行指纹打卡登记信息,对晚归行为处分如下:
(一) 出现1次晚归行为,给予黄牌警告;
(二) 出现2次晚归行为,给予再次黄牌警告;
(三) 出现3次晚归行为,给予红牌警告;
(四) 出现4次晚归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严禁传播网络谣言,制造网络谣言。对参与信谣、传谣、造谣而违纪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本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由院长办公会议所有。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