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作者:xueshengchu 来源: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5-01-14阅读:18707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有效途径。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原则上每人每周勤工助学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小时。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职责,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指导全校大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开辟勤工助学渠道,以及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个人、团体未经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直接划拨,以专款专用为原则,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原则上固定岗位酬金可按月计算,酬金标准为200元/人·月。临时性岗位视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完成质量、工作量酌情确定,勤工助学酬金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七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酬金支付方式:固定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填写大学生当月勤工助学内容、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月底前交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并指定专人(学生需携带学生证)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领取酬金。
    第八条 若设岗部门为盈利单位,则学生劳务酬金全部由该部门自行支付;若设岗部门为非盈利单位,则学生劳务报酬从大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支付。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校内各学院、部、处、室、馆、企业等也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岗位,优先安排本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第十条 校内各系、部、处、室、馆、企业等设岗时须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情况,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审批后列入勤工助学计划。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一般每学期初开始。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人员只能从困难学生中挑选合适人员。
    第十三条 校内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月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底报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每学年末由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结合用工单位月度考核结果,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学期考核评定,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与大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挂钩。
    第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负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用工单位有权予以辞退,并报学生工作处给予纪律处分;对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在读五年制、三年制学生。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