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xueshengchu 来源: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5-01-14阅读:18210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未履行法律程序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在校园内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从事非法迷信活动,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学校、集体和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200至400元(不含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4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800元以上(包含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被查实证明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两次指本条所涉及的一种情况中的两次或任意两种情况的累记。
    (六)经公安部门或者保卫部门认定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危害公共安全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者
    1.虽未实施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实施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实施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实施打人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实施打人或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请人或雇人实施打人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受请或受雇实施打人行为者,参照以上各项从重处分。
    (二)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查清事实造成困难或误导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作伪证加重处分。
    (三)使用、提供器械者
    1.使用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带有器械但未使用器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3.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者
    凡参与结伙斗殴者,根据本条各项从重处分;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如实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理。
    本条所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均以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
    打人致伤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应当承受伤害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对损害公私财物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六条  在校内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同时依据本办法第二条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者通风报信的,除没收赌具外参照本条第一(一)项给予从重处分。
    (三)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其麻将;用麻将进行赌博的,则参照本条(一)项给予从重处分。
    (四)校内指本校享有任一财产权在内的场所内,包括交通工具内。
    第七条  污染、损坏公物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过失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清理;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过失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清理;态度恶劣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故意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除责令清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故意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桌面、墙面等处乱涂、乱画者,责令清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警告处分;涂写不文明语言、乱画者,从重处分。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或现象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通过语言或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或精神伤害,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本校学生除外。
    第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邪教或淫秽物品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淫秽书刊、录像等淫秽制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活动室、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收看、播放、复制隐匿淫秽物品者,按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四)贩毒、吸烟或嫖娼、卖淫及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不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至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至5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60至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0学时至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故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按1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擅自调整座位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扰乱考试秩序,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2.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未按规定上缴统一保管者。
     3.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受答案,抄袭他人答案。
     4.协助他人考试作弊,或为考试作弊的学生作伪证。
    (三)有以下舞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及代他人考试者。
     2.两次以上舞弊者。
     3.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4.偷盗试卷者。
     5.组织舞弊者。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在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二)在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哄闹、乱泼、乱倒、乱吐、乱扔等破坏公共卫生、公共秩序。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包裹、信件。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谩骂教师、管理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五)伪造、涂改证件,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私接电源、乱接电源、私接路灯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反用电规定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且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宿舍内禁止存放酒精炉、煤炉等燃具,一经发现责令搬离宿舍,由学校暂时保管。并给予批评教育;使用明火(含蜡烛)燃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酗酒或酒后闹事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凡因酗酒发生其他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乱张贴,各种张贴物必须张贴在指定位置。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限期清除;两次或两次以上乱张贴着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学生都不得替外单位在校园内张贴海报、广告等,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止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三次或三次以上教育不改的,对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居住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集体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及宿舍内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对违反此规定的学生,视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传播邪教或不良信息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者,给予记过或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IP地址或用户账号上网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取消其校内开户上网资格,并报有关安全部门进行处理;
    (三)故意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或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诚恳;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的调查;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不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不好的;
    (二)不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给违纪行为调查带来困难的;
    (三)对检查人、证人予以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中专学生停止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还年度奖、助学金评定及各类评优资格;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其学习证明,同时所交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被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由较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按期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出现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设施及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清楚后向学工部提交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审批。开除学籍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由学校行文,同时报省教育部门备案。所有处分决定须送达学生本人,如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公示后,视为送达。
    (二)学生违纪行为的材料必须完备,应包括当事人陈述、检讨书、证人的证言、必要的物证或照片、教师监考记录等。所有证据材料,档案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三)凡涉及第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的处分,由保卫处协调督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凡涉及第十、十一条的处分由教务处协调督查处理。
    (五)所有处分,在作出决定之前,要向当事学生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六)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七)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证据材料的效力享有最终的确定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在本办法中未作出明确决定的,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没有义务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须在30天内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离校手续。近期不办理者,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由院长办公会议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