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对物资的管理工作,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校内借用设备时,需经艺术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校内借用期间损坏或丢失,酌情予以赔偿。
三、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视具体情节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四、设备损坏丢失情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做为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者考察鉴定的参考资料。
五、爱护设备有成绩者及对损坏盗窃设备进行坚决斗争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由于如下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坏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而动用,拆卸设备、器材的。
(三)未掌握技术,不了解设备性能,轻易动用设备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挥失误,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由于不遵守制度,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七)下列原因,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设备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的自然损耗。
2、经批准试用的稀缺设备,采取预防措施而未能避免的。
3.由于客观原因确属难以避免的。
(八)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按操作规程操作,因缺乏经验。
2.发生事故后能设法挽救,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九)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后果严重者除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十)设备及器材如果造成损坏或丢失,要实事求是计算其价值。
1.对价值200元以下,使用一年以上的如照相机、录音机、秒表损坏丢失时,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价值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失丢失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由于损坏造成质量显著下降,应按质量变化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十一)、发生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给有关领导,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较大事故要保护现场,逐级上报,由学校负责审查。
(十二)、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视本人认识情况分期或一次性偿还。
(十三)、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款,赔偿费用于设备、器材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