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21-02-28阅读:121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职责,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为提升学生职业归属感,被录用人员由学生处聘为“学生助管”并由学生处统筹管理。

第六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直接划拨,设立专门帐户。以专款专用为原则,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补助按小时、月、工作量三种方式计算。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临时岗位按小时、工作量计。按小时计的勤工助学岗位,按8/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的勤工助学岗位,参照按小时计的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可分为顶岗实习岗和后勤服务岗,顶岗实习岗每月累计获得的勤工助学金额最高为320/人•月,后勤服务岗为800/人•月,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可根据岗位和工作量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补助支付方式:固定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填写大学生当月勤工助学内容、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月底前学生处,统一报计财处审核后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处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校内各系、部、处、室、馆等也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岗位,优先安排本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各系、部、处、室、馆等需于上学期拟定勤工俭学岗位,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等情况,于每学期期末交资助管理中心后,统一交由人事处对岗位进行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结束列入下学期勤工助学计划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一般每学期初开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面向全校学生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择岗申请,并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各部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自主招聘和学生处推荐两种形式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学生处审批公示后录用,一经录用用人部门需和学生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填写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月底前交学生处,统一报计财处审核后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七条 对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负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用工单位有权予以辞退,并报学生工作处给予纪律处分;对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八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本年度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优秀学生助管”荣誉称号评选。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在读大专阶段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