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深化课程改革,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基础,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对于现有课程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使学生逐步具有“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未来发展方向”的知识、素质、能力结构;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以选修制为基础,以学生在一定条件下的自主选择学习方式为核心内容的弹性学分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的基准修业年限按专业目录规定执行。各专业毕业总学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一)修读期内,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包括必选课学分、限选课学分、任选课学分及奖励学分、毕业总学分),德智体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可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二)学生每学年应完成40左右的学分,每学期所修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三)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包括必选课学分、限选课学分、任选课及奖励学分、毕业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GPA (GradePointAva)值达到2以上(含2),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选修第二专业并修满主干课程学分者,可颁发第二专业的结业证书。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 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和创业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的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学生也可以因病申请休学。被批准工作、创业和因病休学的学生,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生,其学籍保留到退伍后一年。
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分类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三类,即必选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
(一)必选课包括公共必选课,专业必选课及实践性环节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实训、毕业实践演出等)。
(二)限定选修课为专业主干课,根据专业方向划分为不同系列的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必须选修相关系列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这类课程的每个系列应体现本专业某个方向、特色,使学生在学好本专业必选课,打好基础的同时,能在某个方向上有一定的专长。艺术教育方向的学生必须选修教师职业技能系列的课程。
(三)任意选修课一般为扩大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以跨专业,跨系选修。
第五条 全院各专业各类课程所占比例为:必选课70%,限选课20%,任选课10%,必选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第四章 学分计算
第六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学分的计算办法为:
(一)每学期实际周数为20周,考试2周,实际授课18周。
(二)各学期的实际授课周数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三年制:第一学期实际授课16周(军训及学前教育用去2周),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实际授课18周,第六学期安排16周为毕业综合实习和预就业。表演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第五学期实习。
2.五年制:第一学期实际授课16周(军训及学前教育用去2周),第二学期至第八学期实际授课18周,第九学期至第十学期安排毕业综合实习和预就业,表演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第八学期实习。
3.八年制:第十三学期至第十六学期安排实习与预就业。
(三)原则上课内教学每18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各课程的具体学分按《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艺术与社会实践 。
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须积极参加艺术与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6个艺术与社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艺术与社会实践活动可分为三个类别:
1.社团活动,指校团委、各学院组织的各类社团活动,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参加一个社团,修得1—2个学分;
2.社会实践,指由学院组织或个人自行联系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的学分数为1至2个;
3.艺术实践,指由学校组织或个人自行参加的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写生采风、展览演出、专业比赛、学术研讨、市场调研、组织策划等艺术实践学分数为2至4个。
学生完成一次完整的艺术与社会实践活动后,需认真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艺术实践与社会实践学分申请表》,经活动主办(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所在系部实习实训教研室进行成绩与学分认定,最后以课程成绩的形式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五)毕业演出、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汇报)是我院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的教学环节,是我院办学特色的具体表现形式;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完成。
毕业演出、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汇报)成绩不及格者,须重做,及格后方可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毕业设计(论文)按照统一格式打印(含字体、字号、论文基本格式等)。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交付3份复印清晰、装订整齐的毕业论文副本,以及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若学生逾期未交付上述资料,则不能获取学分,不得毕业。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在任课教师的直接指导下独立完成,严禁抄袭或请人代笔,一旦发现为抄袭或他人代笔,将取消成绩并不能获取学分。
所有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均必须在质量和数量上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
毕业演出可以以内部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公开的舞台汇报形式进行,汇报必须在质量和数量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
第五章 奖励学分
第七条 为突出职业院校的特点,对尖子学生实行奖励学分,具体办法:
1.参加省级比赛,包括大学生活动,获得前三名的按3学分、2学分、1学分计(集体项目的成员每人计1学分) ,计入总学分。
2.全国比赛前三名按6学分、4学分、2学分奖励,计入总学分。
第八条 为鼓励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提升自身素质,凡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奖励2学分;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1学分;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通过A级(或四级)奖励2学分,通过B级(或三级)奖励1学分;计算机考试通过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按4、3、2、1学分奖励。
第九条 每学年学生参加学院各项比赛取得较好成绩,平时表现好,进步明显,经专任教师和班主任推荐,系(部)考核,可奖励1学分。
第十条 所有的奖励学分都属于任选类课程学分,奖励学分计入当学期总学分。同一学年在同一类型(学科知识竞赛类、文学艺术类、科研类、技能竞赛类)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得不同等次奖励的,以最高奖项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同种职业资格证书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所选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按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评定学习成绩。课程考试分理论考、技能考、“理论考﹢技能考”三种类型,技能考课程必须技能考合格后方能评定总评成绩,“理论考﹢技能考”课程必须两者总评分别合格或以上时才能总评为合格。课程总评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类型的具体安排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课程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毕业演出、公益活动等独立安排的实践性环节课程,均应视为单独实践课程进行考核,成绩评定可以按照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在计算“理论考﹢技能考”课程的总评成绩时,五级制与百分制成绩用下列办法换算:
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成绩 (分) | ≥90 | <90,且≥80 | <80,且≥70 | <70,且≥60 | <60 |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学籍。为评定学生学业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评定课程成绩水平,用平均绩点 (GPA),综合计算学年或毕业成绩GPA值。
(一)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
百分制成绩 | ≥90 | <90,且≥80 | <80,且≥70 | <70,且≥60 | <60 |
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平均绩点(GPA)计算方法: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补考或重修后考试及格者,不论考分多少,其绩点为1。
第七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及重修
第十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全院公选课设置是选课的依据,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自己的实际情况,修读各类课程。学生在系主管教学领导和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由于公共课程、艺术类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习课程间有明显的逻辑关系,须循序渐进地进行修读。
第十六条 每学期的第十六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全院公选修课程和具体的选修办法,由各系分管教学领导指导班主任组织学生进行集中选课。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就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缺考”,按不及格处理。确因课程冲突等特殊情况需改(退)选的,必须办理改(退)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 对开设选修课的选修人数要求为不少于20人,个别课程虽达不到人数要求但确有必要开班时,需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开课。
第十九条 学生所选课程缺课达所选课程总数1/3以上者,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不予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技能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医务室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免考有关项目,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必选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可计学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该课程直至取得学分。必选课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该年级的该门课程考试。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不及格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直至修满规定学分。如己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不及格的选修课可选择不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己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一次,以两次考试成绩相比按高分记载,成绩栏内不注明“重修”字样。重修必须按规定交纳课程学分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该学期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可以不随堂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已修读并获得规定等级以上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经过教务处认定后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听)申请表》),经教研室审核、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后方为有效。军训、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专业技能课、社会实践及毕业实习等,均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免修、免听课程仍需缴纳相应的课程学分费。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按入学年级、专业编班进行课程学习并参加各种活动,延长学习年限者另行编入相应班级。
第二十七条 有重修课程的学生仍应参加入学编定的班级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难以跟随入学编定的班级学习时,本人可提出修改学习进程申请,经班主任及学生处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批,获准后调整编入其他班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的其它有关事宜,按《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取消留级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重修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多少和学分计费标准进行核实。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级大专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监督施行。
教 务 处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