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22-04-15阅读:6218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综合素质,依据20172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和扩招、“3+2”分段五年制、“6+2”分段八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后二年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我院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本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获批准,方视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二级学院、教务处、招生与对对外交流中心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居民身份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或者有违其他违法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办理。因患病、留学、创业及其它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原录取专业办理入学手续,若原录取专业当年停招,则根据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同一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转入相关专业(相关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代码前两位相同,学制相同)就读。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有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是否能够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招生与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联合学生处负责新生的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证明、身心健康及学生档案的核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如不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都要对学生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上课。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十条 考勤与期末成绩和学生操行分挂钩。所有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必须严格考勤。

第十一条 不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给予如下处分:

1.达到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到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到80学时(含本数)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1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

第十二条 生不得无故请假。必须请假时,按以下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二级学院(分校区)领导审核,送教务处、学生处、通识教育中心(思政部)备案;三天以上1月以内需班主任证明,经二级学院(分校区)领导审核批准,送教务处、学生处、通识教育中心(思政部)备案;1月以上由班主任证明,经二级学院(分校区)和教务处领导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学生处、通识教育中心(思政部)备案;病假需附医院或卫生院病情证明。

学生的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确因急病和紧急事故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学生假满后应及时找班主任销假,班主任应及时到二级学院(分校区)和教务处、学生处、通识教育中心(思政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其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课程可采取个别考试、集体考查、排练演出的方式考核。基础理论课和文化课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我院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录,60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该门课程即为合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练习、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比例设置,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各课程也可根据本课程的类型设置成绩比例。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规定参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

1.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每学期首次考试之前,由各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勤簿》上的记录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当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含1/3),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门课成绩按“O”分记录,只能参加该课程结业时的补考,补考成绩采用等级制,按及格不及格记录。

2.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补考成绩记为及格不及格。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其中第1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初,第2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参加补考的同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无故缺考者只能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3.课程结束时,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证明、二级学院(分校区)领导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学生参加补考,成绩以考试的实际分数记录。

4.申请缓考未准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凡缺考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以“O”记,备注缺考,不可参加补考。

5.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O”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具体规定参看《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成绩采用等级制,按及格不及格记录。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允许转学院转专业,具体如下:

(一)转专业原则

1.在校生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年后方可办理。

2.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特殊类型招生(包含五年一贯制、八年一贯制、单独招生考试)的不能转专业;五年一贯制与三年制统招专业不能互转专业。

(二)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1.确有兴趣或专长(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或特长者(具体标准由转入学院确定)。

2.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转专业的程序

1.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需经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由班主任提出意见,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

2.教务处对转专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转专业备案表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备案。

3.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4.转专业的学生应转入同学制同年级的相似专业,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习。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学。转学者应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的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跨学科门类的;

7.应予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根据自愿原则,可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1.在校第一学期,各门课程考试均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到75分以上的学生;

2.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取得第一专业学历的同时完成第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予第二专业合格证书。

3.凡要求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按教育教学计划学习并参加考核。

4.辅修具体规定参照我院《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第二专业辅修办法》。

第七节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如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须在休学前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需家长(监护人)签字,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证明;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4.学生一经办理休学手续后,发生各类问题,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到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服务中心复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来攻读专业编入下一级相应专业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4.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同学制专业学习;

5.休学期间,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需报考,须到我院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班主任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学院院长批准,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形成退学文件并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红头文件,正式通知学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在学信网做注销学籍处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的学费问题参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协议书》(试行)执行。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不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并且不发给肄业证书。

4.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此类退学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不合格的课程,待一年后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考者或重考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考,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籍证明。

第十节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按时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的学年注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异动和信息修改等工作。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程序按《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三年制和“3+2”分段五年制、“6+2”分段八年制学生后两年专科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