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22-04-15阅读:3975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未履行法律程序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在校园内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从事非法迷信活动,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学校、集体和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200400元(不含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4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800元以上(包含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被查实证明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两次指本条所涉及的一种情况中的两次或任意两种情况的累积。

(六)经公安部门或者保卫部门认定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危害公共安全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

1.虽未实施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实施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实施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实施打人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实施打人或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请人或雇人实施打人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受请或受雇实施打人行为者,参照以上各项从重处分。

(二)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查清事实造成困难或误导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作伪证加重处分。

(三)使用、提供器械者

1.使用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带有器械但未使用器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

1.凡参与结伙斗殴者,根据本条各项从重处分;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如实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理。

2.本条所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均以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

    3.打人致伤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应当承受伤害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对损害公私财物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六条  在校内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同时依据本办法第二条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者通风报信者,除没收赌具外参照本条第(一)项给予从重处分。

(三)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其麻将;用麻将进行赌博的,则参照本条第(一)项给予从重处分。

(四)校内指本校享有任一财产权在内的场所内,包括交通工具等。

第七条  污染、损坏公物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过失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清理;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过失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清理;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故意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除责令清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故意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破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桌面、墙面等处乱涂、乱写、乱画、违章粘贴者除责令清理外,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涂写不文明语言、画面者,从重处分。

第八条  收看、复制、传播邪教或淫秽物品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淫秽书刊、录像等淫秽制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活动室、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收看、播放、复制隐匿淫秽物品者,按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四)贩毒、嫖娼、卖淫及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不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参照《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擅自调整座位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扰乱考试秩序,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2.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未按规定上缴统一保管者。

3.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收答案,抄袭他人答案者。

4.协助他人考试作弊或为考试作弊的学生作伪证者。

(三)有以下舞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及代他人考试者。

2.两次以上舞弊者。

3.使用通讯工具或其它器材作弊者。

4.偷盗试卷者。

5.组织舞弊者。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7.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和校园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或晚归者,依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居住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宿舍私接电源、乱接电源、私接路灯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反用电规定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且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宿舍内禁止存放酒精炉、煤炉等燃具,一经发现责令搬离宿舍,由学校暂时保管,并给予批评教育;使用明火燃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毒品等危险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非法私藏、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或阻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邪教或不良信息者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其他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二)在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哄闹、乱泼、乱倒、乱吐、乱扔等破坏公共卫生、公共秩序。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包裹、信件。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谩骂教师、管理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五)伪造、涂改证件,弄虚作假。

(六)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饮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等处分;凡因饮酒发生其他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八)漫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性骚扰、流氓滋扰、举止狠亵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男女衣着、行为、交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 未经同意,在校园及宿舍内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对违反此规定的学生,视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校园或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对违反此规定的学生,视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     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诚恳。

(二)  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的调查。

(三)     有立功表现者。

(四)     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不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不好者。

 (二)不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给违纪行为调查带来困难者。

 (三)对检查人、证人予以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者。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各类评优、困难补助、奖学金评定等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从处分之日起撤销其所任职务;

(三)取消其推优入团、入党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

    (二)处分意见(建议)提交

1.涉及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违纪,由保卫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及相关二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2.涉及学习、考试、日常纪律方面的违纪,由二级学院或汇同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3.其它方面的违纪,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三)处分程序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商定后,提交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3.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商定,提交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判后,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

    注:下达处分部门应在处分下达前做好事件全面了解和合法性审查,应收集涉事学生事件经过材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四)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留校察看一般以12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对学生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收到处分之日起办理完离校手续即可离开,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家庭所在地。

    (九)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十)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并由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查决定。

(十一)开除学籍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由学校行文。

(十二)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终止除留校察看处分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法、违规、违纪的,不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学生解除纪律处分报告,交辅导员审核。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听取申请解除处分学生陈述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向二级学院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并视情节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在本办法中未作出明确决定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