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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党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17-05-09阅读:230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1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院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制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任务。结合学院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和规划阶段性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媒体解释工作;

(五)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院、部、处、室(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新闻信息员,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完成党委宣传部提出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采集报送新闻信息。宣传信息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聘任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按密级交专人管理,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国家、部(市)等各级领导参加学院有关会议、检查指导工作等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情况;

(三)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重大措施的情况;

(四)改革发展中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情况;

(五)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情况;

(六)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情况;

(七)其他有利于展示学院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园网络、校园广播和官方微信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橱窗、横幅、展板、画册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四)在中央和省、市级主要媒体开展学校的重大庆典、重大成果、典型经验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专题宣传;

(五)在学院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六)主动向新闻媒体传送新闻稿件。

第十一条  校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学院进行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接待、协调和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学院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召集新闻发布会,代表学院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凡对学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宣传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邀请和接待媒体进行集体采访、专访、书面采访,发布新闻通稿以及官方微博、微信上发布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可以由学院新闻发言人召集,例行发布。也可由各单位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新闻发言人召集,相关各单位负责人参与发布。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应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重大敏感问题的发布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五章  新闻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的申请。学院及各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宣传报道的,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一天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以便及时组织摄影摄像和报道。需要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两天填写《国家省市相关媒体报道申请表》报送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第十八条  新闻信息的报送。各单位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撰写新闻稿件并及时将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送。

第十九条  新闻信息的审核。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院党委审定。各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宣传工作责任领导审定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校园网首页的新闻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各单位对外宣传中凡涉及学院事务的稿件(含在社会媒体、网络、微博、微信及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投稿或发布前须报本单位宣传工作责任领导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审定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校园记者证管理制度。党委宣传部统一为学校校级媒体记者和各二级单位新闻信息员统一制作和发放校园新闻报道记者证,校园记者和新闻信息员在新闻采访和摄制过程中应佩戴校园记者证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新闻阅评督导制度成立新闻阅评专家督导小组,对学院网站和校外其他媒体发布的新闻内容开展阅读、评议、督导工作,规范和促进学校对内对外新闻采编工作,提高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对外交流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络、对外宣传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统一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应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院改革发展的原则。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实,报院党委审定。

第二十六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和新闻发言人通报信息,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和初步处置意见。在突发、敏感事件期间,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新闻发言人通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七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新闻通稿,经院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擅自发布消息。在突发、敏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敏感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责任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新闻信息。

第七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九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

第三十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接受新闻采访。各单位、个人原则上不接受任何采访,包括电话采访。

第三十一条  被采访人应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三十二条  对不执行学院规定,擅自就突发、敏感事件接受采访、向媒体报料、投稿的人员,导致新闻失实,影响学校声誉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单位的年终考核,同时作为评选宣传文化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对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署名稿件的作者予以奖励。每年开展对优秀宣传通讯员和学生优秀记者的评选表彰。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