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keyanchu 来源: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9-12-27阅读:120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年〕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相关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含艺术创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

(一)学校自行投资转化。

(二)技术(含艺术创作)的转让、实施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咨询、服务。

(三)技术(含艺术创作)入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的领导担任组长,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相关激励保障政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

科研处职责:负责拟定政策措施、组织科技成果评估及成果转化论证、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有关统计数据按要求报送科技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处职责:产权登记、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负责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科技转化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报销。

人事处职责:负责制定收益分配激励方案。

成果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也是成果转化的执行机构,负责科技成果使用、经营推广、应用。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各完成部门和科技人员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提供成果介绍,通过科研管理信息平台,报科研管理部门汇总。提供转化的成果必须成熟或可独立应用。实验室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转化时,须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

第八条除学校自行投资转化的项目外,其余成果转化由学校与成果应用单位签订转化合同。

第九条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合同生效后,项目组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项目组及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二)合同履行完成后,学校、项目组及所在部门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三)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依法成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专门账户,独立建卡,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两年后未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在与学校协商,并在收益分配上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转化。

第十三条进入学校的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其纯收益的分配以及技术入股的红利分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成者,也可按阶段进行分配,但须对方出具验收证明或阶段实施证明。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收入,是指科技成果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一切收入。收入分配是指按一定数额、比例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的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纳入学校核算,统一管理的奖励和支付报酬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不作为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扣除成果转化直接成本和税收后的7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中在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分配总额的50%。15%上缴学校统筹使用,10%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统筹使用。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申请,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适当调整,经学校科技成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或植物品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二)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

(三)其它违反成果转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