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

作者:keyanchu 来源: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8-12-20阅读:137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合法、规范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中各负其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经费划拨及经费使用监督。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察审计处负责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的监察审计。

   第五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及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含)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核后报销。一次性开支在1000-5000元(含)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科研经费使用要求

   第六条 科研经费是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控制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下达单位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和学院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项目立项后,负责人应向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提交经科研处审核批准的经费预算和课题组成员名单。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完整性,不得拆分科研经费、另立经费项目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经批准的预算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变更情况报送财务部门。

   第八条 科研人员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其他无关支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九条 科研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人员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依据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以实名制发放至个人。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出租汽车费、餐费不能单独报销,须与会议费、差旅费或国际交流与合作费一起报销。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地点、人数及经费预算,经审核备案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在预算内凭科研处认可备案的报告及相关票据报销。发生没有正式发票的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项目负责人事前应将事由和预算申请报科研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方可根据科研处核准的预算申请及开支时收款人的签名单据报销。

科研经费报销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科研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凭证的合法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内容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的,应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报销经费需提供正规发票。所有发票单位一律开具为“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票不能涂改,大小写金额一致,必须填写年月日及开票人。所报销发票应为课题立项后的发票,特殊情况可写报告说明(但仅限立项前一年的发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报销经费事宜。

   第十五条 报销经费需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项目经费报销申请表》,通过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成员使用。如确有其他成员参与,需报销其和课题研究相关的费用,需附报告说明事由。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手机、按摩椅、电视机等。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物品。

   第十八条 报销经费需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办理。若非本人办理,需出具由科研处审批通过的委托书,但被委托人只能为本院教职工(不能由学生代理)。

科研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以《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为准。

   第二十条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特别说明:报销图书、资料费,票面金额超过500元,需附书目清单。同种书籍购置数量超过10册,应附报告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调研及差旅费:调研及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等,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特殊情况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室租金、食宿费等费用。在召开会议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的申请及会议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举办会议。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的召开会议申请、会议经费预算、会议通知书和签到表等单据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登机牌等。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需学院审核、签章;出国目的地与预算不一致的,应先经科研处审批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应提前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复的意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时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质保期满按规定支付质保金。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进口设备,借款或报销时应提供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与供应商签订的进口设备技术及售后服务协议、进出口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与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协议、进出口公司对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的付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或合同书另有规定外,均属学院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及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注明校外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等)。专家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咨询费时填写《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专家咨询费发放表》,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简介和开展活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编制外人员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保费用等。研究生助研津贴要确保据实足额发放;临时聘用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并经过人事部审核备案后发放。劳务费采取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本人银行账户。社科类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30%,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20%,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院级科研项目不得发放劳务费。

   第二十八条 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九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应使用纵向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该类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附录备查,其中报销出版费需提供合同、协议或印刷清单。

   第三十条 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一律按到账金额计算提取。横向科研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或发生的外协费,符合学院减免管理费条件的,一律实行先提后免,减免部分待项目结题时学院一并计算返还。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成果鉴定费付给专家个人的,需有专家本人签字明细单方可报销。成果鉴定费支付给相关单位的,应转账支付并由相关单位提供发票。校级项目不得发放该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其它费用: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并严格按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需将全部净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6个月内由负责人提出后续使用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结余经费用于后续支出;6个月仍未结清账目,也未提出使用申请的,科研处通知计划财务处将结余经费划转为学院科研基金使用。若遇项目已结题,项目经费部分仍未拨款到位的情形,以项目经费最后一笔拨款到位一年的时间为后续经费申请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项目经费报销申请表》

2.《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专家咨询费发放表》

 

 

 

科研处  

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