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学生奖惩及帮困助学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自强自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民主评议,现拟将开展2016年度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评审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一)评选名额及对象
1.评选名额(总共1人)
各学院最多推选1名学生进行评比,从中选出1名上报省教育厅。
2.评选对象
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 5 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
(三)评选要求
1.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评选材料
(1)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表格填写要求:表格为2页,正反面印制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如 2016年秋季学期填表申请国家奖学金,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5-2016学年”; 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 200字左右;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 100 字左右;表格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3)成绩单证明(教务处)。
(4)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5)个人简介,控制在500字以内(纸质版和电子版)。
(6)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选名额及对象
1.评选名额(总共38人)
设计与传媒学院:13人; 综合艺术学院:13人;
音乐学院:7人; 戏曲学院:2人; 舞蹈学院:3人。
2.对象
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 5 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5000元。
(三)评选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评选材料
(1)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填写要求: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表格中“本人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学习成绩”栏填写申请人近一学年学习成绩,必须全科及格,无补考、重修科目,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申请人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字数不少于150字,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按具体要求签名。
(2)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填写要求: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栏由申请人填写不少于100字的申请理由,扼要介绍申请理由及个人综合情况,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
(3)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版,注意:要求有乡/镇公章)。填写要求: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家庭成员情况”栏需填写父母信息,如是单亲、孤残家庭请在家庭成员对应栏目中“健康状况”栏填写残疾、离异或已故;“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栏。本栏只能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如民政部门无公章的可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公章。
(4)《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5)个人简介,控制在500字以内(纸质版和电子版)。
(6)成绩单证明(教务处)。
(7)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它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3)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的学生不得申请。
三、省政府奖学金
(一)评选名额及对象
1.评选名额(总共1人)
各学院最多推选1名学生进行评比,从中选出1名上报省教育厅。
2.评选对象
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 5 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
(三)评选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10%以内。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评选材料
(1)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填写说明:表格为2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学习等情况”栏填写近一学年学习成绩,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和与该生学习成绩排名有关的所有学生的成绩表;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不少于200字,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年级(专业)推荐意见”栏必须填写不少于100字的推荐意见;“院系推荐意见”栏必须填写不少于50字的推荐意见。同时各院系审核人在签署了意见和签名后,还必须盖院系公章;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按具体要求签名。
(2)《学年度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3)成绩单证明(教务处)。
(4)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5)个人简介,控制在500字以内(纸质版和电子版)。
(6)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其它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评选名额及对象
1.评选名额(总共6人)
设计与传媒学院:2人;综合艺术学院:2人;
音乐学院:1人;舞蹈学院:1人。
2.评选对象
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 5 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4000元。
(三)评选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重大违纪违规。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选材料
(1)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填写说明: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表格中“本人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学习成绩”栏填写申请人近一学年学习成绩,必须全科及格,无补考、重修科目,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申请人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字数不少于150字,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按具体要求签名。
(2)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填写说明: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栏由申请人填写不少于100字的申请理由,扼要介绍申请理由及个人综合情况,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民主评议”栏由评议小组详细填写“陈述理由”,并手写签字;“认定决定”栏填写院系认定结果,并由工作组长签字后盖院系公章,本栏目工作组长签字可盖个人签字章。
(3)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版,注意:要求有乡/镇公章)。填写说明: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家庭成员情况”栏需填写父母信息,如是单亲、孤残家庭请在家庭成员对应栏目中“健康状况”栏填写残疾、离异或已故;“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栏只能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如民政部门无公章的可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公章。
(4)《学年度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5)成绩单证明(教务处)。
(6)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7)个人简介,控制在500字以内(纸质版和电子版)。
(8)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它
(1)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2)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3)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的学生不得申请。
五、国家助学金
(一)评选名额及对象
1.评选名额
国家一等助学金(总共134人)
设计与传媒学院:47人; 综合艺术学院:47人;音乐学院:25人;戏曲学院:6人;舞蹈学院:9人。
国家二等助学金(总共378人)
设计与传媒学院:133人; 综合艺术学院:132人;
音乐学院:72人;戏曲学院:15人;舞蹈学院:26人。
2.评选对象
三年制专科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实习生);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4年、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500元,秋季发放1750元,春季发放1750元;
国家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秋季发放1250元,春季发放1250元。
(三)评选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重大违规违纪。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选材料
(1)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版,注意:要求有乡/镇公章)。填写说明: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家庭成员情况”栏需填写父母信息,如是单亲、孤残家庭请在家庭成员对应栏目中“健康状况”栏填写残疾、离异或已故;“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栏只能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如民政部门无公章的可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公章。
(2)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材料。
(3)2016年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
六、评选注意事项
1.在评审过程中,各院系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评审程序,开展各项评审工作。从学生申请开始,在班级、年级、院(系)、学校的各级评审过程中,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真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复审工作,严格把关,保证评审工作程序规范、标准严格。
2.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在院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班级、院(系)的公示时间、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5个工作日之中;如果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核实并妥善处理。如无异议,将评选学生名单报到学生处。
3.被评选的学生须上网进入“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http://www.yn012.cn)填写基础信息和申请,并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系统审查、公示、上报工作。
4.评选的相关表格,若有需要请到学生处工作群下载。
七、评选截止时间
根据上级要求,请各系于2016年9月28日前上报评选情况,逾期按弃权处理。
联 系 人:黄本兴
联系电话:0871-68427746
邮 箱:854963976@qq.com
学生处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