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等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设立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职 能
第1条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规划和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第2条 监督学院各类学术研究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的合理使用情况。
第3条 评审或推荐学术、教学和科研成果,鉴定成果的学术水平,按要求向上级推荐参加更高一级的评奖活动。
第4条 受理有关学院教育教学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5条 配合组织人事部门选拔学院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推荐教育、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第6条 对各系(部)的学科专业发展、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7条 指导全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学院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加强与学术团体和教育界同行的联系,扩大学院的学术影响。
第8条 审议学院、系(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并提出相应学术建议。
第三章 组 成
第9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科研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10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尽可能兼顾各系、处、室、部及各专业学科。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11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由政治素质好,学术上在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学术思想活跃,关注研究职业教育发展动态,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尽量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等因素,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聘请具有相应职称的院外高水平研究者或行业专家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特聘委员。
第12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其他委员由院领导提名和各系部推荐相结合,经院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13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14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上述程序补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16条 义务
(1)努力完成学院领导、部门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学院领导、部门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①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②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17条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院领导、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18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19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20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21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2)因公或因私出差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22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会议审议。
第23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需复议的,需先由主任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24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25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处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相关人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表决权。
第26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直系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27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28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七章 附 则
第29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30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31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2010年4月2日,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照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