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请假手续要求
教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课)者,原则上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要求填写请假单(见附件)。工伤假、生育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给假天数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中:探亲假和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假期。
请假程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批意见----专任教师或有授课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还须由教务处提出审批意见----人事处审核意见----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意见。
教职工请假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假3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及休假证明、出入院证明、缴费单据等),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一)请假1天以内可以只作口头请假,由所在部门作考勤登记;请假超过1天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为有效。原则上先请假后休假,特殊情况不能先办请假手续的,事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超过3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3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4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有授课任务的教师还须报教务处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11个工作日至1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有授课任务的教师还须报教务处提出审批意见),依次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请假天数在16个工作日以上的(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生育、节育假除外),须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教职工休假期满返校工作要向部门领导报告销假,由部门领导及时向人事处报备并由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在按月报送的考勤报表中注明返校工作时间。
(四)各类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及权限办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附件:教职工请假单
附件:
教 职 工 请 假 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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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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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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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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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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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假期间
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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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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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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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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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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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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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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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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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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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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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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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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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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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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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必须经教务处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