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程序
(一)各部门按学院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部门人员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条件和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系列,按要求如期提交相关评审材料。
(二)各部门(学院、系、部、处等)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推荐结果须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程序
1.初审:各部门根据申报人员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同意后,将申报人员材料分别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1)教务处对申报人员教学工作、表彰奖励、主要专业业绩成果、教学事故处理等情况审查核实。
(2)科研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主要专业理论研究成果材料、表彰奖励、科研创作、级别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况审查核实。
(3)学生处对申报人员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情况审查核实。
(4)纪检部门对申报人员有无党纪政纪处分、违纪违规等情况审查核实。
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须分别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并给出初审意见,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推荐上报学院人事处。
2.复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后,各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材料整理汇总提交学院人事处再次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部门或申报人员如期补充完善材料。
二、材料公示
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统一由学院对其资历条件、学术和业绩成果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按相关规定提交各级评委会推荐评审。
三、面试答辩
公示无异议后,拟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参加相应学科的面试答辩。
四、组织实施评审
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按照评审条件,根据当学院年空岗数,完成当年职称申报人员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结果复核
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职称评审工作中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评审前公示、评审委员会组建、会议评审过程及结果的程序性、规范性、合法性等组织开展全面复核。
六、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复核无异议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发文及办证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下发职称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制作发放职称资格证书。
八、评审结果备案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全面结束后,职称评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