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教学时数,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我院有一个正常有序的教学秩序,现对停课、调课、代课、补课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停课
(一)教学计划及院历经院领导审定批准同意印发后具有法定性,各项教学安排和管理应按照教学计划及院历进行,在非特殊情况下,按时开学,按时放假,不得提前放假和推迟放假。
(二)任何系、部、分校区、处、室、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停课。
(三)如因省有关部门和学院布置的任务确需停课,必须严格履行停课手续,停课的系应在停课的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并附上省有关部门和学院的通知。教务处视情况提出意见并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发停课通知。
(四)各专业系、分校区教学计划内的外出教学实践、教学实习期间需文化课、理论课停课时,原则上各系应在实践、实习前将报告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有关文化课、理论课的停课课程和时间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给公共课程、专业系。停课的课时不计课时费。停课期间所缺的课时在双休日或其他时间补上,补课费以正常课时计算。
(五)凡未经批准的停课,不论是系、部领导研究决定的,还是教师个人原因所致,一律视为教学事故。
二、调课
(一)课表排定后,教师必须按照课表授课,不得缺课,原则上不得串课,如需变动课表,须经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需经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批准,任课教师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与所在系、部办理有关调课手续。
(三)各系部的课程调课经系(部)、分校区主任批准后,由系(部)、分校区做记录。若影响教学秩序时,必须征得教务处的同意,以做好协调工作。
(四)教师因急病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上课时,必须先由本人或家人打电话所在系(部)、分校区讲明情况,由系(部)、分校区安排调课、备案。事后教师应补办调课手续。事先不讲明情况的作为缺课和教学事故处理,所缺课时必须补上。
三、代课
(一)未经系(部)、分校区主任同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下请人代课,违者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二)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私、因病不能上课而又无法调课时,原则上不能停课,系(部)、分校区主任必须安排教师代课。代课教师的代课量记入代课教师的总课时量,给予相应的课时报酬。原任课教师应减去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四、补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补课,需经主管教学的系(部)、分校区主任批准,补课教师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与所在系(部)、分校区办理有关补课手续,才能给予相应的课时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