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捐赠冠名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21-06-11阅读:7815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学院捐赠冠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财[2020]10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全省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捐赠冠名范围

捐赠冠名是指我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并以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教学机构、建筑景观、奖助金、专项基金类等项目冠名的情形。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我校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教学机构包括学校内设各二级学院、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

建筑景观包括学校各类校舍建筑,如教学楼、体育场、中心剧场、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以及道路、人文景观、绿化景点等校园景观。

奖助金包括奖学(教)金、助学金、资助金、求助金等。

专项基金指定用于某特定项目或工程的基金。如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

学生社团和校园文化活动类。

其他适合以捐赠者名义冠名的项目。

二、捐赠冠名原则

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学院教育事业,学院以刻石记载、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从严控制捐赠冠名,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三)符合校园整体发展规划和文化特色,坚持学校管理主体责任。

三、捐赠冠名的管理

学院办公室负责捐赠冠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学校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学校捐赠冠名工作。

(一)捐赠冠名的条件

1.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建筑景观捐赠冠名严格控制,奖助金等项目可以捐赠冠名;

2.建筑景观捐赠冠名,捐赠财产应不低于建筑成本,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到账;

3.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建筑景观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年限;

4.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捐赠冠名不得出现宗教、非法组织标识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组织、团体及其言论;

5.学校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附加商业宣传及利益回报等 非公益无偿性质的不得冠名;

6.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捐赠冠名流程

1.捐赠冠名,应对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冠名条件的,应制定具体冠名方案,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拟订捐赠冠名协议,按规定履行校内有关决策程序;

2.冠名建筑景观的,应将冠名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专题调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由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3.学院加强捐赠冠名项目的履约管理,建立冠名跟踪管理机制,做好捐赠冠名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4.学院建立捐赠冠名退出机制。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学院应及时解除冠名。

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人协商决定。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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