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作者:keyanchu 来源: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6-06-15阅读:15284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治学,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基本权利,发挥专家治校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研学术水平的发展。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校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学校发展规划的审议等;(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专业)、跨学科(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三)科研创作成果奖励的审议;(四)科研创作项目评审;(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的审议;(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与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合作项目;(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异议,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向学校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处理意见。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高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院系领导及专任教师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代表学校最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新委员产生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3人以上联合提名,二级学院基层推荐等方式结合,提出遴选的委员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且三分之二委员投票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产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由科研处长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产生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学校及二级单位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科研创作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特邀委员在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放弃原则,不徇私舞弊;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违反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的涉密事宜,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将撤销其委员资格。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