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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keyanchu 来源: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8-12-20阅读:8243

 云文职院〔2015〕26号文

 总则

   为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项目经费指由我院统一组织申报并作为依托单位,承接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国家级、省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基金会和学术团体等的研究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即国家级、省级社科、科技、教育、文化系统行政部门级别区分项目级别。

   (二)横向项目经费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与企事业单位协作开发研究的项目(如剧目创作、影视、影像制作、人才培养等)取得的经费。

   (三)院级项目经费指为我院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特色发展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课题,经学院专家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的院级课题项目经费。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主管单位或经费下达单位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下达单位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项目及院级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预算管理制。

   (一)科研经费实行预算控制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院级项目除外),并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下达单位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和学院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经费划拨及经费使用监督。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

   (四)监察审计处负责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或审签。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管理

   第四条  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费拨款到学院账户后,由计划财务处通知科研处进行确认,科研处负责提供相关文件及明细材料,计划财务处根据到账通知单及文件按项目明细分类建账。

   第六条  项目经费配套:凡以学院名义获得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学院在项目结题后通过以奖(科研奖励金)代补方式给予补助,不再配套经费。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奖励20000元,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10000元,青年项目奖励8000元。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奖励5000元,省部级一般科研项目奖励4000元,青年项目奖励3000元。厅(市)级重点科研项目奖励4000元,一般科研项目奖励3000元,青年项目奖励2000元。院级项目结题获得优秀等次给予1000元奖励,并颁发结题优秀证书。

   院级项目根据情况由系部自主从二级经费中给予资助,资助配套费比例不得超过1:1.2。

   厅(市)级经费自筹项目,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给予资助;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没有明确要求的,学院统一给予5000元项目研究经费。项目结题后学院再通过科研成果奖励金给予奖励。

   第七条  经费奖励条件: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独立承担单位的按奖励金100%给予奖励;有两个以上合作单位的,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奖励金70%给予奖励,为第二承担单位按奖励金50%给予奖励,为第三承担单位及其后位次的不奖励。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及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含)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核后报销。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5000元(含)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立项后科研经费可分为2-4次进行经费拨付。第一次拨付以科研处统一提供项目拨付申请及立项凭证为依据,财务直接拨付给项目负责人,以后依次按照项目进程由科研处提供依据拨付。一次拨付25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不再提交报销凭证;超过2500元,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开支项目有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一)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资助经费,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客观、科学、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二)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对于确需调整预算的情况,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处及项目下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合作项目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五)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须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六)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各类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设立经费台账,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实行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进度掌握,确保课题按质按期完成,严禁超支。学院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由学院统一管理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出租汽车费、餐费不能单独报销,须与会议费、差旅费或国际交流与合作费一起报销。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地点、人数及经费预算,经审核备案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在预算内凭科研处认可备案的报告及相关票据报销。发生没有正式发票的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项目负责人事前应将事由和预算申请报科研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方可根据科研处核准的预算申请及开支时收款人的签名单据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不含院级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调研及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学术交流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室租金、食宿费等费用。在召开会议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的申请及会议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举办会议。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的召开会议申请、会议经费预算、会议通知书和签到表等单据审核报销。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六)设备费: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或合同书另有规定外,均属学院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及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注明校外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等)。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八)劳务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编制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十二)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其它费用: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属于学院经费扶持项目。2014年院级重点项目学院资助4000元,一般项目资助3000元,青年项目资助2000元。2015年后学院加大项目资助额度为院级重点项目6000元,一般项目5000元,青年项目3000元

  科研项目经费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按项目批准立项单位要求完成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由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批准立项部门,并向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各交一份经费决算表或结算报告复印件备查,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的处理: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6个月内由负责人提出后续使用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结余经费用于后续支出;6个月仍未结清账目,也未提出使用申请的,科研处通知计划财务处将结余经费划转为学院科研基金使用。若遇项目已结题,项目经费部分仍未拨款到位的情形,以项目经费最后一笔拨款到位一年的时间为后续经费申请使用时间。

   第十七条  学院院级项目拨款分2-4次进行,由获得立项项目负责人分次签领,计划财务处依据科研处提供的项目进度检查意见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因故延期结题,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过审批才能延期,延期结题推后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或因项目负责人自身的原因而被撤销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退还资助资金,如期不退还者由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追回已拨付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经费预算,收集整理票据,填制费用报销单或者差旅费报销单。到科研处进行初审,审验合格后到计划财务处进行票据审核,经相关领导进行经费审批,最后到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从2015年1月1日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