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规范运用纪律检查建议工作办法 (试行)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21-03-22阅读:108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政治监督的要求贯穿运用到纪律检查建议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规范运用纪律检查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纪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纠偏功能,促进各级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源头治理,深化标本兼治,提升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高质量推进纪检监督工作。

第三条  运用纪律检查建议,要立足纪检监察职能,着眼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建议的提出、审批、执行、整改等各环节于规有依、于法有据、规范有序,切实增强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纪律检查建议,包括纪律检查建议书、监督提醒建议单,具体分为:

(一)纪律检查建议书是学院纪委及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履行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违纪问题以及党组织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突出的、深层次问题;学院各级党组织、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经报学院纪委集体研究批准,向有关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纠正问题、强化监管、健全制度等具有监督和约束力的整改建议。

(二)监督提醒建议单是针对院属党总支及以下党组织、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中发现的工作推动不力、不到位、慢作为等情节轻微的,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经报学院纪检处集体研究批准,向有关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提出具有监督和约束力的整改建议。


第二章  适用情形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  学院纪委及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中,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提请向有关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

(一)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督促整改的;

(二)经初步核实,党员干部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党组织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成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帮助、纠正或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进行工作或职务调整、责成退回违纪所得等处理方式的;

(三)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五)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等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八)二级学院、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需要完善和改进的;

(九)其他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

第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合理、切实可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建议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全称,涉及到党员和教职工的,要载明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二)简要说明问题来由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三)党组织、单位以及党员、监督对象存在的具体问题、问题成因和问题性质;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制度规定;

(五)具体明确的建议内容;

(六)被建议党组织、单位(二级学院、部门)书面回复时限及相关要求。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监督执纪中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学院纪委或纪检处,要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具体意见后,按照以下程序报批、制发:

(一)学院纪委及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的,经报学院纪委集体研究,纪委书记批准后,以学院纪委的名义提出。

(二)需要提出“监督提醒建议单”的,经报纪检处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纪检处的名义提出。

第八条  被建议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班子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等,自收到建议起2个月内以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名义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在到期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九条  纪检处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建议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通过电话提醒、监督检查、定期回访、抽查核实等方式,了解掌握被建议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指出存在问题。整改时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纪律检查建议的制发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材料归档;涉及党员、监督对象的有关问题,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学院党委应当将纪律检查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建议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组织(二级学院、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巡察和监督检查内容,作为评价被建议单位政治生态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结合实际,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纪律检查建议内容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律检查建议,不按要求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学院纪委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