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我院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
1、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或考试进行30分钟内即早退者;
2、专业考试不按主考教师要求着装和拿道具者;
3、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按指定顺序参加考试者;
4、监考教师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无理拒绝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1、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者;
2、用手机、快译通、计算器等作弊者;
3、交头接耳,交换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自行交换座位者;
4、偷看抄袭他人答案者,偷换答卷者;
5、闭卷考中翻看、抄袭资料、课本者;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参与团伙作弊者;
9、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10、考试结束,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11、经过认定有其它形式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2、团伙作弊主要组织者;
3、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漫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4、第二次作弊者;
5、经过认定其作弊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所有有作弊行为者,在学校处分之前,先由教务处及时向全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