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技成果的管理,做好学院科技成果的登记、归属、档案管理和成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院在职教职员工研究完成的科技成果,外单位人员和本院学生利用我院资源、研究基地的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均属学院,属于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科技成果包含的内容为:
(一)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
(二)论文(包括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
(三)专利和鉴定成果,即能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生物、矿物新品种和基因载体等;
(四)研究与咨询报告、调查与试验报告;
(五)音像制品、艺术作品;
(六)计算机软件、课件;
(七)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智力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含评议、验收、评估)、成果登记、归档与保管等。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各部门(院、部、处、室、中心)共同进行。所有科技成果都必须进行标注。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职责和权力: 各部门(院、部、处、室、中心)应及时登录科研管理平台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由各部门领导审核把关,交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并报上级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登录科研管理平台填写科技成果登记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著作、论文、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注:上述材料需上传相应电子文档并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交科研处存档。
第八条 科研处按照年度对全校的科技成果及获奖情况等进行审核。各部门(院、部、处、室、中心)要根据要求做好科研管理平台录入和核实工作。
第九条科技成果材料提交要求:各位教师应将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技术认定证书或报告、专利证书及获奖证书、奖状、奖章等分别通过科研管理平台及时上传,将有关原件材料或核实原件后的复印件交至科研处存档。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保护与归档
第十条 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资源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职务成果,属学院享有。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和受益等权利,但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是我院的职务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学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技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确保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成果保密
(一)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二)各部门(院、部、处、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秘密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在成果管理工作中要按学院保密工作条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凡学院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向所在部门(院、部、处、室、中心)和科研处申报登记科技成果,已登记的科技成果、获奖成果,应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科技津贴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在登记成果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凡是未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和获奖成果,将不作为学院评优、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新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特殊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议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科研处负责解释。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