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讲座及评审费的发放,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评审费,是指学院及二级学院、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性、学术性评审(包括教学项目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教学相关论证、教学成果和比赛的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才选拔评审、教师资格评审等)、表彰奖励评审、项目招投标及验收评审、学生活动及竞赛评审等各类评审活动支付给校外评审专家且列入学院预算的专家评审费。
第三条专家评审的形式包括:网评、会评、通讯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讲座费,是指学院各部门(院、部、处、室、中心)组织的学术讲座、教学讲座、学科竞赛讲座、形势(专题)报告等支付给校外专家的讲课费。
第三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向被邀请的校外专家支付讲座费、评审费,以《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发放。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发放专家评审费、讲座费指导性标准(含税):
(一)一般性专家评审费执行标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半天最高不超过600元;具有中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以网络组织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二)高层次专家评审费:根据部门职能和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家讲座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次15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次1000元;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的专业人员一般不超过800元。一次为一个单位时间,即半天。
(四)高层次专家讲座费:根据部门职能和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渠道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院层面组织的各类评审、讲座产生的评审费、讲座费从各职能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中支出;各二级学院或项目(课题)组自行组织产生的评审费、讲座费从二级学院或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支付讲座费、评审费应严格按标准执行。须由部门申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评审费、讲座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或超标准发放。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依照国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专家讲座与评审费审批表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专家讲座与评审费审批表
讲座(评审)名称 | |
讲座(评审)类别 |   教学类 学术类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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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评审)地点 | |
讲座(评审)时间 | |
讲座(评审)人数 | 校外专家 人 |
讲座(评审)费标准 | 校外 元/人 |
讲座(评审)费合计 | 元 |
申请部门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院领导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教学内容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学术类由科研处负责审批,
其它由院领导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由党委宣传部审核,
特殊情况,须有学院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