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线上考试规则及考场纪律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24-03-12阅读:11967

一、  线上考试规则及纪律

1.考生须手持手机或使用支架支撑手机,勿将手机平放在桌面上,以保持前后摄像头均有画面的状态;

2.保持电量充足,保证网络信号良好、稳定;提前退出微信、QQ等通讯软件,开启“免打扰”模式,以免电话呼入、消息弹窗等导致系统判为切屏;

3.迟到30分钟及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但不得重新进行考试;因考生误操作“交卷”,责任自负;

4.考试时间系统已经设置,考生须在考试时间内作答,否则系统会自动关闭;

5.考试过程中,不允许无故退出考试系统、不允许离开考场、不允许切换屏幕,切屏3次将被强制收卷;

6.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使用多台设备同时登录一个账号参加考试,以免造成作答内容丢失,如不遵守,考试作答内容丢失后果自负;

7.考试系统出现死机、白屏等崩溃现象时,重启学习通APP进入考试,已作答部分后台将给予保留,此类情形应及时联系监考教师(留言板),监考教师核实之后,不记录切出次数;

8.考试过程中,突然接到电话,请勿接听并立即切断,如有条件,可开启“飞行模式”并连接WiFi参与考试;

9.因网络、电力、设备等客观原因导致考试中断或影响考试,考试时间不予延长,考生必须在15分钟内与监考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否则考试中断按缺考处理,影响考试情况后果自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教师强制收卷,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给予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由他人冒名替考;

3.切屏超出3次者;

4.利用电子设备搜索答案;

5.利用通讯软件传送答案;

6.被抓拍到启用搜索功能;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脱离监控范围

8.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或者其他物体挡住脸部或桌面,监考员提醒后仍不改正;

9.遮挡前置或后置摄像头,监考员提醒后仍不改正;

10.阅卷老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试卷“答案雷同”,通过查阅监控录像、处理举报等途径发现并查证学生存在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1.到达考试结束时间,仍然作答;

12.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答案给监考员;

13.其他不服从监考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1511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829 日通过,自2015111日起施行。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

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有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驿、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